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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衰! 買中古車被警查扣還指涉及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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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無妄之災!」高雄市張先生說,去年11月他花了50 萬元向市政汽車國際公司購買中古車,過戶到女友名下,今年1月3日女友駕車出門被警方攔查,居然說她這輛車疑涉刑事侵占案件,當場扣車,至今超過100多天無法領回,他向市政汽車反映,對方卻都要他自行向警方申訴領車,未免太不負責。張先生表示,女友車遭查扣後,詢問警方得知,該車原車主是一名女子,疑似被男友偷拿證件變賣車輛,女子因此對男友提告,所以才導致張先生與女友遭受池魚之殃。他說,除每個月還要繳1萬餘元汽車貸款,且女友要接送家人就醫,只得另行租車,三個月下來累積租車費用高達3萬多元,讓家人不能諒解,也不知何時才能取回車輛。張先生說,他與女友不斷向市政汽車反映此事,強調當初購車合約上註明的賣方是市政汽車,要求對方負責處理,但市政汽車都以當初已合法過戶,請他自行向警方反映,雖然有傳真一份原車主提告男友結果不起訴的處分書給他,可是他持不起訴處分書向警方申訴,卻依舊無法領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指出,須待地檢署通知,車主才可領車,因尚未接獲正式公文,所以還不能讓車主領回。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廖芳萱指出,若商品有使用權利瑕疵,買方當然是找賣方負責,即使車輛曾合法過戶,但實際上車商出售的商品確實有使用權利瑕疵,買方可對出賣人依《民法》舉證請求損害賠償,像是被警方扣車期間,若衍生損失如租車的費用,或者可向中古車商要求解約還款,至於車商損失是否向其商品來源或原車主求償,則與買方無關。市政汽車國際公司表示,該輛車是同業友人寄賣,除原本就順利向銀行申請貸款,監理站也核發行照,證明產權沒有問題,已取得該侵占案不起訴處分書,並提供給消費者向警方詢問領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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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26/110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