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新能源汽車要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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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上海825路一輛雙電(電池+超級電容)公交車在途經中山公園時發生自燃,所幸未有人員傷亡;此前4月11日,杭州一輛眾泰朗悅出租電動車也曾發生自燃。這兩起事故既暴露瞭新能源汽車在電池技術方面不成熟的問題,也暴露瞭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據調查,起火的眾泰電動車電池部分並不是廠傢“原裝”。負責為電動出租車提供電池租賃的杭州電動汽車服務公司采購的是不含電池的“裸車”,采用的是萬向電動汽車公司生產的電池。  官方的調查結果稱,作為單體的電池全部合格,但組成電池包後卻出現瞭足以引起自燃的問題。電池成組後不能完全滿足車輛使用環境的需求,經過多次重復使用以後,隱患顯現,引發本次事故。  根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當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來源有變化時,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產品準入,提交材料,並說明新申請產品與已獲得準入產品的主要區別。如果杭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車公司購買的這批純電動車輛,由眾泰來進行更換電池組件的技術改造,則眾泰方面需要重新申報,但是杭州新能源出租汽車公司又單獨采購瞭萬向提供的電池,應當由交管部門來監督改裝,並且由杭州新能源出租汽車公司負責使用安全。  有關專傢指出:“現在國傢對單體電池和電池模組是有明確的質量要求的,但是對於電池組管理系統以及電池箱暫時還沒有相關的技術標準出臺,在上報工信部新車目錄的時候,電池組管理系統是不做檢測的。”  《新能源汽車準入規則》將新能源技術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規定“起步期產品隻能進行小批量試生產,並在批準的區域、范圍和條件下進行示范運行;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隻能在批準的區域內銷售、使用;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道路機動車輛相同”。這表明,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隻能進行示范運行,不能大量銷售。  同時規定:“企業應為每一輛車建立相應的檔案,並定期跟蹤車輛運行情況,直至車輛停止使用或報廢。”“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應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根據示范運行中的問題,應該增加電池召回的規定。  眾泰電動車起火之後,有些好心人認為電動車是新生事物,要包容一些,出現問題也是正常的。新生事物肯定不完善,但是在安全問題上絕不能包容。前幾年,手機、筆記本經常發生自燃,其禍首就是鋰離子電池。這兩年電動自行車、三輪車起火的新聞充斥各個媒體,其原因也是鋰離子電池。如果不重視這個問題,電動車如果大量生產和銷售,必然會發生更多的自燃事故,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1957年10月5日,周恩來總理為民航題詞,要求民航“保證安全第一,改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常”。這樣的指示在今天仍然有現實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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